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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ECD/G20 BEPS包容性框架于2026年1月5日批准并解密《全球反税基侵蚀模型规则(第二支柱)并行方案》,属于行政指南,将纳入GloBE评注。一揽子包含四部分:
- 简化有效税率(ETR)安全港(SESH)——永久性简化机制
- 过渡期CbCR安全港延长一年
- 基于物质的税收激励(SBTI)安全港
- 并列系统(SbS)——SbS安全港 + UPE安全港
政策基调:基于共同方法的协调全球最低税(GMT)仍是确保最低税的主要制度;SbS是有条件、带承诺的例外安排。
简化ETR安全港(SESH)
检验与效果
- 简化ETR = 简化税款 ÷ 简化收入,≥15% 或存在简化亏损的辖区,补足税视为零
- 数据基础:合并财务报表(CFS)财务会计数据 + 最低限度调整
- 开放时间:2027年初起所有辖区可用(特定情形2026年初);过渡期内可与过渡期CbCR安全港二选一
简化收入
- 基础调整:剔除股息及权益损益(多数集团仅此两项调整即可)
- 可选调整:商誉减值、免税计税基础递增、与当地税基对齐;保险、航运等行业调整
- 以权益或OCI列报且递延税达到最低税率的项目,可不纳入简化收入
简化税款
- 基于财报所得税费用,采用递延税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
- 免除追回规则(recapture rule)的五年转回追踪;净递延税费用按简化方法以最低税率重算
- 排除估值调整与确认调整;支持常设机构税款与收入在主实体层面的跨境分配简化
转让定价与PPA
- 允许按当地纳税申报所列转让定价政策确定集团内部定价
- 满足条件时无须将购买价格分配(PPA)调整从财报中剔除
SESH资格限制与反套利
- 每项GloBE税务属性仅能分配给一个辖区且仅分配一次,否则丧失安全港资格
- 排除情形:无国籍构成实体(作为独立受测辖区走完整GloBE计算);投资实体(例外:第6.3条税收透明度选择);已选择合格分配税制的辖区
- 重新进入规则保障持久简化;退出/进入安全港时的收入与税款调整适用指引待发布
- 反套利规则(适用于主规则与所有安全港):防止通过跨辖区转移GloBE收入与涵盖税规避补足税
过渡期CbCR安全港延长一年
| 项目 | 原规则 | 新规则 |
|---|---|---|
| 适用财年 | 2026-12-31或之前开始 | 2027-12-31或之前开始 |
| 截止线 | 2028-06-30后结束的财年除外 | 2029-06-30后结束的财年除外 |
| 过渡率 | 2026财年17% | 2026与2027财年均17% |
| 合规宽限 | IIR/QDMTT最多4年、UTPR最多3年 | IIR/QDMTT最多3年、UTPR最多2年 |
过渡期内纳税人可在SESH与过渡期CbCR安全港之间选择。
SBTI安全港:QTI定义与物质上限
QTI(合格税收激励)定义
- 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,按实际支出(支出型)或辖区内有形资产价值(生产型)计算
- 支出型:税收利益价值超过支出的不适用(同一支出的多项激励合并评估)
- 仅产生时间性差异的优惠(如即时费用化)不构成QTI;含超额扣除产生永久性差异的部分可构成
- 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(QRTC)、可转让税收抵免(MTTC)可经年度选择视为QTI
- 不适用:补贴与赠款;仅降低非涵盖税负的激励;仅产生GloBE排除收入的支出激励
物质上限
- 默认上限:5.5% × max(合格员工工资成本总额, 合格有形资产折旧摊销)
- 五年期可选上限:有形资产账面价值(不含土地与非折旧资产)的1%
- 使用的QTI金额:抵免导致当期应纳税减少额;或额外扣除额×法定税率;或免税收入×法定税率(适用优惠税率时乘税率差额)
- 选举窗口:2026-01-01或之后开始的财年
SbS安全港:合格制度标准
适用与效果
- 适用对象:UPE位于同时具备合格国内制度 + 合格全球制度辖区的MNE集团
- 选择后IIR与UTPR下全部构成实体(含无国籍、少数股权实体)补足税视为零;中间母公司层面IIR亦降至零
- 自2026-01-01或之后开始的财年(或中央记录所列更晚年度)可选
合格国内制度
- 法定名义CIT≥20%(考虑优惠调整与次国家级CIT后)
- 基于财报收入的QDMTT或企业替代性最低税,名义税率≥15%且按最低税政策目标适当调整,覆盖辖区内范围内MNE运营总收入的大部分
- 不存在国内业务整体ETR低于15%的实质风险
合格全球制度
- 全面覆盖居民企业海外收入(分支机构+CFC,主动+被动,不论是否分配),广泛税基
- 仅保留有限的符合最低税政策目标的收入排除(如通常高税收入类别)
- 含大量单边运行的BEPS应对机制;不存在海外业务整体ETR低于15%的实质风险
UPE安全港
- 适用:UPE辖区存在合格国内制度(须2026-01-01前已颁布并生效;非实质性修改不影响资格)
- 效果:仅UPE辖区构成实体的UTPR补足税视为零;取代2025年底到期的过渡UTPR安全港
- 不影响UPE位于非合格辖区集团的IIR/UTPR,不影响任何QDMTT
- 入选标准与SbS的国内制度标准相同;GIR新增一个数据点供选举,无须额外举证
- 合格制度实质性修改须向包容性框架通报
QDMTT持续适用与清点库存
- 所有MNE集团(含选择SbS/UPE安全港者)仍须遵守所有QDMTT辖区规定,QDMTT按现行方式计算,不得下转税负
- QDMTT享受与其他可抵扣外国所得税相同的外国税收抵免;附条件或歧视性税收不被认定为合格税种
- 清点库存(stocktake):2029年前完成基于证据的客观流程,评估GMT与SbS体系实施效果、QDMTT落实程度、竞争失衡、企业倒置、利润向未实施QDMTT低税辖区转移等风险;包容性框架承诺对重大风险采取行动
- 辖区资格审查:2026年上半年末应成员国请求评估;2027、2028年可提出申请;以合格身份列入中央记录
与知识库既有条目的关系
- 技术概览与美国视角(GILTI/AMT交互):见条目 tp-side-by-side-tech-2026
- 美国财政部修订版GIR与安全港安排:见条目 tp-us-side-by-side-2026
- 本条目为官方文件全解,侧重SESH计算与资格限制、QTI定义细节、SbS/UPE合格制度标准与清点库存机制
本文为一般性实务讨论,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税务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