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大范本概述

维度 OECD范本 UN范本
发布机构 OECD UN
立场偏向 资本输出国(居民国征税权优先) 资本输入国(来源国征税权优先)
最新版本 2017 Condensed (2022更新中) 2021
中国实践 部分参考 更多参考(作为发展中国家)

核心条款速览

第5条: 常设机构(PE)

常设机构是协定项下确定来源国是否有权对企业利润征税的门槛。

基本定义(OECD Art 5.1):

“常设机构”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。

构成要件(三要素):

  1. 固定性: 有固定地点(场所)
  2. 持久性: 非临时性(一般超过6个月)
  3. 营业性: 从事营业活动(非准备性/辅助性)

排除项(Art 5.4): 专为储存/陈列、采购、搜集信息等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

建筑型PE(Art 5.3): 建筑、安装工程超过 12个月(UN范本为6个月)

代理型PE(Art 5.5-6):

  • 独立代理人: 一般不构成PE(除非经营活动完全/几乎完全为该企业)
  • 非独立代理人: 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 → 构成PE

UN范本差异: UN Art 5.3降低门槛至6个月;UN Art 5.5/6更宽泛地认定代理PE。

第7条: 营业利润

“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仅在该国征税,但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,另一方有权对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。”

关键概念:

  • 利润归属: 分离法(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Enterprise)原则
  • OECD Authorized Approach: 将PE视为独立实体进行功能分析
  • UN范本: 允许来源国采用”引力法”(Force of Attraction),扩大来源国征税权

第10-12条: 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

所得 OECD范本限制税率 UN范本建议税率 实践中的常见限制税率
股息 5%(≥25%持股) / 15% 5-15% 5-10%
利息 0%(仅居民国征税) 0-10% 7-10%
特许权使用费 0%(仅居民国征税) 0-10% 7-10%

重要: 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,来源国对利息/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保留征税权(限制税率7-10%),不同于OECD范本的0%。

第13条: 财产收益

  • 不动产: 来源国可征税(与OECD一致)
  • 动产(常设机构/固定基地相关): 机构所在国可征税
  • 股权转让: OECD范本为居民国征税; UN范本允许来源国对”主要价值为不动产”的股权转让征税

中国协定通常在股权转让条款中纳入”不动产为主的股权转让”来源国征税权。

第25条: 相互协商程序(MAP)

纳税人可在以下情况启动MAP:

  • 缔约国一方或双方措施导致不符合协定的征税
  • 申诉期为: 自首次通知起 3年(大部分协定)

MAP是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核心行政机制,也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。

中国税收协定网络

  • 中国已签署约 110+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
  • 中国多边税收公约(MLC)于2017年签署,已修改部分协定条款
  • 中国税收协定以UN范本为主要参照(特别是在预提税和PE条款方面保留来源国征税权)

本文为一般性实务讨论,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税务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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